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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剑青民国初年清室古物的处置与保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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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王朝都有皇室收藏的传统。清朝内府堪称集历代皇室收藏之大成,特别是在乾隆年间,由于乾隆皇帝极其强烈的占有欲,皇室收藏达到顶峰。皇权的无远弗届,在此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然而,这些藏品只是供皇帝一人玩赏,除少数亲近大臣外,外人无由得见。

皇室收藏的秘密性质,赋予皇权以某种神秘色彩,如同紫禁城的高墙昭示着朝廷的深不可测一般。近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王朝制度的崩溃,大量清宫古物流落散失在外,它们进入公众的视野中,其命运引起了强烈的
  

如果说清王朝连自身的皇室收藏都无力保护,那么就更不能奢求它能阻止国内古物的流失了。罗振玉曾向张之洞建议在各省设立博物馆,收购出土古物,以供考究;同时制定“古物保存律”,以阻止古物出口。邓实也提出:“保存古物,不使流之异国,至文献无征,亦当今之急务也。所愿各行省踵而行之耳。”

事实上,清*府也采取过一些措施。按照光绪二十四年()官制改革的规定,民*部负责古物古迹的保护。民*部为此曾上《保存古物推广办法折》,并详定章程,要求各地督抚饬属详查境内古物情形,咨部存案备核。罗振玉所供职的学部对此事态度也颇为积极,曾于“预备立宪分年筹备事宜单”的年应办事项下,开列京师开办图书馆时附设古物保存会。

然而,这些*策大多流于具文,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有识之士曾试图凭借一己之力来收集和保存古物,例如身为封疆大吏和收藏家的端方,就曾于宣统元年()在琉璃厂海王村筹设博物馆,展出他自己收藏的金石、书画和古器。虽然位高权重,但端方仍有力不从心之感,他在给罗振玉的信中说:“近来所得即径送博物馆中,能用资少廉,尚可为博收广求之助,但此等古物近为外人所争涎,而吾国又无禁古物出口之法律效力,则区区之愿力,盖难尽达矣。”

不久武昌起义爆发,端方在四川资州被杀,博物馆自然也无果而终。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端方珍藏的20件商周青铜酒器,在其去世后由其家人经美国人福开森之手,卖给了纽约中央博物馆(今纽约大都会博物馆)。

尽管晚清士人无力抵挡古物外流的趋势,然而他们对古物命运的关切,以及在国家观念下保存古物的努力,仍具有重要意义。正如王正华所指出的,“清末古物保存理想确实横越*治阵营的壁垒,以‘中国’作为国家单位的观念架构进行古物保存”。

邓实和罗振玉*治立场大相径庭,《国粹学报》也是革命派的刊物,然而两人在保存古物上却形成了共识。国家观念具有超越特定的*治认同的抽象性,这一点对理解民国初年保存古物的观念和实践非常重要。

民国建立后,在新的官制体系中,由内务部负责“关于保存古物事项”。当时古物流失的情形依然相当严重,年12月,税务处曾提请内务部检送保存古物章程,以便在古物出口时依据章程加以禁阻。然而一年以后,该章程仍未能拟定。直到年6月14日,袁世凯才发布《限制古物出口令》,要求内务部与税务处会商相关办法,并由税务处拟定限制古物出口章程。

据时人透露,这还是因为美国亚细亚学会等外国团体,联名上书袁世凯,建议民国订立法律,“凡国中美术及历史攸关之古物,皆定为国有,名曰公产,受国法之保护”,才有这番结果。

美国亚细亚学会书记麦考密克(FredrickMcCormick)对中国古物保护尤为热心,曾于年在北京成立中国古物保存会,得到各国驻华使节和学者的响应。民国以后,麦氏继续积极推进该项事业,为此与*府高层和媒体来往密切。中国古物的保存却须依赖外国人的推动,实在具有讽刺意味。时人认为,这是中外古物保存观念不同的缘故:

盖外人之保存出于公,公故多陈诸博物院,以广资学者之研究。中华之保存出于私,私故多藏之内府,仅以供至尊之摩挲,惟其然也,故中华古物保存之久暂恒视帝位命运之久暂为转移。彼外人者,宁有是虑乎?中华古物之丧失,远者姑弗论,即如前清咸丰九年之役,英法联*逼北京,而圆明园所藏之珍宝,悉为联*所掠。光绪庚子之役,八国联*陷北京,而有清之精华,与数千年历史相传之宝物,又悉为联*战胜之纪念品。国变以后,满清皇室且不惜以秘藏之瑰宝,转售外人,至奉天热河两行宫之被窃盗者,犹其次也。

外国人视古物为国有,为公产,故能长久妥善地保存于博物馆中。博物馆是一种永久性的机构,相比之下,皇室之安危却系于一姓之兴亡,其收藏也随着王朝的衰落和瓦解而流散。皇室尚不能保存内府收藏,又何怪“贩夫走卒之日窃以营利哉”。皇室收藏的自私性格与中国古物的大量流失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联。

吊诡的是,这种皇室收藏的自私性格并未在清朝灭亡后随之消灭。《清室优待条件》第七款规定:“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这里虽未明确“私产”的范围和内容,但从清室的角度看,“宫中所有物品,按照优待条件皆属私产,并无公产字样”。

就其字面意义而言,既然未提出与“私产”相对之“公产”,即是默认清室原有之收藏为其“私产”。民国虽有“保护”之责,却无所有之权,很难将清室古物完全纳入民国的古物保存和管理体制中。如上文时人所述,当时清室古物转售于外人并非秘密,而热河行宫之失窃更是一度闹得沸沸扬扬。

年12月,熊希龄出任热河都统,发现热河行宫内各种古物盗卖严重,加之避暑山庄房屋年久失修,古物保存状况亦堪虞。熊希龄为此连续两次上呈文给袁世凯,要求整理避暑山庄及其中的古物,并建议将古物装运到北京,作价卖给民国的博物馆收藏。袁世凯批准了熊希龄的建议,于是从年5月起清查热河行宫中古物。

年10月,内务部派杨乃赓、赵秋山偕同随员十余人,与清室内务府所派文绮、曾广龄等前往热河,将宫中古物集中清点,11月18日开始起运,至年10月28日运输结束。前后7批,运输古物11万多件。大约同时,年1月,内务部又派治格、沈国钧偕随员十余人,与清室内务府所派福子昆等,赴盛京故宫起运古物。从1月23日开始,3月24日便告结束,共6批,运输古物11万多件。

熊希龄建议将热河行宫古物收入博物馆陈列,但当时民国*府尚未正式建立博物馆,只有设立于先农坛的古物保存所。内务部在年10月1日致袁世凯的呈文中称:“查古物应归博物馆保存,以符名实。但博物馆尚未成立以先,所有古物,任其堆置,不免有散失之虞。拟请照司所拟,于京师设立古物保存所一处,另拟详章,派员经理。”

最晚在年底,古物保存所即已设立,但它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博物馆,也不是为陈列清室古物而建,无法容纳数量如此庞大的两处行宫的古物。年9月朱启钤出任内务总长后,首先面临的就是这个难题。此时,包括三大殿在内的紫禁城外朝已经收归民国*府管理。内务部佥事金城建议,仿照法国卢浮宫的先例,将两处行宫运来的清室古物,在紫禁城前朝建立博物馆陈列展示。朱氏欣然采纳。

年12月24日,内务部下令筹办古物陈列所,并制定《古物陈列所章程》17条,公布施行。年2月4日,古物陈列所成立,10月10日正式对外开放。

对于新生的中华民国来说,将前朝的皇室收藏改造为公共博物馆符合普遍的世界潮流,也是现代性的一种标志。金城和朱启钤显然了解这一点。在共和*体的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由旧制度下的皇室收藏改造而来的国家博物馆,在凝聚民族情感、建构国家历史和塑造国家认同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年卢浮宫的开放被视为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它强化了大革命中诞生的共和*体的合法性,巩固了人们对现代法国的*治认同。

然而,以卢浮宫为榜样的古物陈列所,与之相比却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古物陈列所以“综吾国之古物与出品二者而次第集之,用备观览”为职志,显然将自身定位为国家博物馆(至少是国家博物馆的预备),但古物陈列所所代表的“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却是不完整的。

首先,古物陈列所接收的清室古物并非皇室收藏的主体,紫禁城中的内府收藏依然相对完好地保留在逊位后的清室手里。如果按照中国的*治传统,新王朝在建立过程中总要接收或重建前朝的皇室收藏,以证明自己是天命所归,民国其实并未完全实现其*治目标。其次,即便是古物陈列所接收的热河奉天两处行宫的清室古物,也并不归其所有,而是属于清室的“私产”。

从古物陈列所的创建过程中即可看出其处于某种尴尬地位。当熊希龄建议将热河行宫古物卖给民国时,显然他认为这些古物产权属于清室。也正因此,热河奉天两处行宫古物的清点和搬运,都有清室内务府人员参与。而且,虽然紫禁城外朝部分已被民国*府收归管理,但当时仍有清室所属“护*”四千余人驻扎,陈列所人员出入门禁要向“管理左右两翼前锋八旗护*营”领用门证,查验放行。用作古物陈列所筹备处的武英殿西配殿北边两间,也是向该护*营事务处借用的。古物陈列所第一任所长治格,正是原清室护*都统。故研究者认为,古物陈列所事实上乃是民国*府与清室合作的产物。

古物陈列所成立以后,清室还参与了古物的整理与编目。年11月古物陈列所启动编目工作时,参与其事的就有清室内务府郎中福启。在当时拟定的《编辑古物总目办法七条》中,第一条云,“先由清皇室国务院内务部各派人员到所考查情形,随即延聘通家,尅期举办”;第二条云,“各物原于辽热运取到京时,均经内务部清皇室各派专员按册验收并加签注。嗣又经清皇室约请古玩商鉴别估价,此次编目,宜先以据册核物为入手办法”;第三条云,“各物既经核符,随即逐件审鉴,并将奉热各处物品汇列总册,详注备考,分送清皇室国务院内务部存案”。几乎在古物编目的每个环节,都有清室的参与。

既然古物属于清室私产,清室自然就有随时收回之权。古物陈列所中有“东海珠制成手串一挂”及“钻石宝剑二具”,就曾先后被清室内务府收回交内库保存。年4月,清室善后委员会在清理清室档案时,曾发现清室向古物陈列所提取物品的单子,数量不在少数。

或许是因为古物陈列所中的古物产权属于清室而又归民国*府管理的灰色状态,民国*府机关也经常从古物陈列所中提取古物,或据为已有,或“惠赠友人”。内务部曾为此专门发布命令,要求“自大总统以迄各机关一律不得提用”所中古物,可见情形之严重。

总之,按照现代博物馆的标准,古物陈列所对藏品的保护明显存在着诸多漏洞,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古物所有者与保存者分离的尴尬状况。

民国*府从一开始就曾考虑将这些古物收归民国所有,但所需的费用明显超出了民国*府的财*能力。年9月,国务总理段祺瑞在呈总统黎元洪的文中称:“文华武英各殿所陈列之古物,均系清室私产,共七十余万件,估价约五百余万元。分列品类,登记册簿,本拟由*府备价收归国有,徒以财*支绌,迄未实行。”

庄士敦和溥仪

后来庄士敦获得了一份未曾公开过的文件,内容是民国*府就收购热河奉天两处行宫古物和清室订立的协议,按照协议,所有古物,除去清室收回的以外,均由民国*府按估定价格收购。由于财力紧缺,民国*府不能当即支付购买款项,这些古物被当作民国借自清室的债款,直到民国财力允许彻底支付时为止。

民国所代表的“国家”无法覆盖清室的“私产”,暴露出民国主权的不完整状态。对于那些将国家认同理所当然地寄托于中华民国的人来说,这是一个难堪的事实。

年,顾颉刚回忆起他在年游览古物陈列所的经历,对古物陈列所的管理状况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古物是全国公有的古物,本来我们太放任!”“以亡清的皇帝而竟向民国的古物陈列所随意提取物件,这真是岂有此理!”古物的“国有化”,并未随着清朝的覆灭和中华民国的建立而自然完成,这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过程。古物陈列所涉及的只是一小部分,还有更庞大的紫禁城内府收藏前途未卜。

清室内府收藏既为皇帝的“私产”,清室自然有自由处置的权利。事实上,由于清室内务府开支庞大,而《清室优待条件》中规定的应由民国*府拨付的岁用万元的经费根本无法兑现,变卖内府古物或将其抵押给银行以筹措经费,就成为清室维持日常运转的必由之路,其中相当一部分落入外人之手。例如,清室内务府曾将一批包括宋代官窑在内的历代名窑瓷器抵押给金城、大陆、盐业等银行,后因无力赎回,被英国大卫德爵士收购,成为其收藏中国瓷器的基础。

清室的行为时常见诸报端,引起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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