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府门户网站
2、福建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3、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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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放开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xls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xlsx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报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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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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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府研究通过《关于深化行*审批标准化改革的指导意见》,部署开展深化行*审批标准化改革工作。意见围绕“行*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流程最优、审批环节最简、审批时限最短”的改革目标,从审批事项设立、审查审核规则、服务场所建设、网上审批运行、办理机制创新、监督检查及评价规定等6个方面提出具体的规范和标准,并逐项进行分解,细化为34项项目标准、75项操作规范。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转变观念,从企业、群众办事角度考虑,深入推进行*审批标准化改革,既要务实、高效,又要简便、易行,让企业和群众轻轻松松办成事、办好事。
意见提出6个方面的规范和标准为:
一是行*审批和服务事项管理的规范和标准。按“能减尽减”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办理事项、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实现事项管理的规范、办事指南的规范和审批流程的规范,全省省、市、县行*审批和服务事项达到“一事项一标准”;要求做到审批事项%梳理编制办事指南和审批流程,审批环节控制在3个以内(除复杂审批事项外),审批时限原则上控制在法定时限50%以内。
二是行*审批审查审核的规范和标准。大力推进“三集中”审批改革,加快将分散在审批部门多个内设机构的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制定行*审批各环节的审查工作细则,细化业务办理裁量标准,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零自由裁量”的服务目标;要求做到省级部门80%的事项实现集中办理,市、县原则上实现%事项集中办理;各级各部门行*审批事项制定受理、审查、决定审查工作细则的完成率达%。
三是行*审批服务场所的规范和标准。对省、市、县、乡镇(街道)行*服务办事大厅或办事窗口的硬件建设及配套的管理、服务制度建设等进行规范,确保*务服务管理全覆盖;要求做到省、市、县、乡四级%设立行*服务中心或办事窗口,健全和完善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同岗替代制、责任追究制、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推行窗口无否决权制度、周末办事制度等。
四是网上审批服务管理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完善由省网上办事大厅、“闽*通”APP、*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平台构成的“互联网+*务服务”平台;到年底实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行*审批和服务事项(除涉密及敏感事项外)全部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年底电子证照生成率达到各级各部门核发证照的%;开发基于移动终端的全省*务服务APP,让群众足不出户、“指尖一点”即可办成事。
五是行*审批机制创新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复制推广各地*务服务改革中建立的一次办结机制、联审联办机制、代办服务制度等便民利企制度,对涉及多部门办理事项,实行分阶段会商会审、跨部门联动审批;年底,实现原“跑一趟”和“跑多趟”事项调整为“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事项,力争转化率达到50%;省、市、县原则上实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理事项达80%。
六是监督检查及评价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视频监督、电子监察、现场巡查等监督检查机制,开展自我评价、行*相对人满意度评价、第三方评价或多方评价相结合等评价评估方式,实现对*务服务的有效监督和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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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印发了《关于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现将有关*策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要求,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省医保办、省卫生计生委按此公布了福建省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项目目录。
二、《目录》的构成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把目前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经批准正在执行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梳理整合,项目涉及多学科联合门诊、妇产、特需床位、整形美容、口腔治疗、膏方制作等方面,共28项。
二是放开价格的项目,这部分属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规范中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主要涉及口腔正畸、体表美容整形、眼科治疗、辅助生殖、中医综合等部分项目,共70项。
三、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的形成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
(二)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医院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制定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计费办法。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与医保支付的关系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则上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患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公立医疗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
(二)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同时向当地医疗保障、价格、卫生计生部门报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并保持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提价幅度不得高于50%。
(三)公立医疗机构须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开展,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强制或诱导患者选择特需服务。
(四)各级医疗保障等部门将加强监督,及时掌握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医疗保障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卫生计生局,各省级医院、医院、在榕省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以及福建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控制医院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办〔〕83号)要求,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现就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管理
(一)本文公布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目前在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属于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予以放开价格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二)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其中,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不得超过开放床位数的10%。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放开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由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办公室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公布,并根据市场竞争变化和医院改革进展情况动态调整(具体目录见附件1、2)。
二、价格制定原则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
(二)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医院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制定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计费办法。
(三)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同时向当地医疗保障、价格、卫生计生部门报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见附件3),并保持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提价幅度不得高于50%。
三、医保相关*策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则上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患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四、监督管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
(二)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开展,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强制或诱导患者选择特需服务。
(三)各级医疗保障、价格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掌握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附件:1.福建省放开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2.福建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3.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报送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12月23日
附件下载
·闽医保办〔〕30号--附件1.xls
·闽医保办〔〕30号--附件2.xlsx
关于公布辽宁省医院第一批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辽价发[]67号)发布日期:-09-:13:52信息来源:辽宁省物价局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10号)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我省医院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梳理,决定对部分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现将辽宁省医院第一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见附件)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医院可根据医疗成本、市场供求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具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其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仍按现行*策执行。
二、各医院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向患者公示价格。医疗服务价格自主确定后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三、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监管,密切